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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应自觉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,如有违章、遗失、偷窃等按本规定处理。
1.进入本馆后必须保持安静、整洁和设备完好,如有违反并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者,将暂停其借书一个月。情节严重者须写出书面检查,并上报院部处理。
2.进入书库时必须使用代书板,对不使用代书板者,工作人员有权暂停其借阅图书,停借期限按情节轻重处理。
3.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主动检查图书的污损、缺页,以及图书附件(条形码、磁盘)的完整等情况,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,由工作人员盖上污损章,以便分清责任。否则,还书时若发现图书污损等,应由读者赔偿。
4.图书馆所有图书都是国家财产,应注意爱护和妥善保管,不准批点、涂写、划线、污损、剪切、撕页等,如有上述情况,则按下列规定处理: 图书污损视程度轻重,按原价10-30%赔偿;污损严重而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处理,并收回原书。
5.遗失图书可按原书相同版本或新版本赔偿,另付加工费2元。否则按规定赔偿: 参考价值一般的图书,按原价2-5倍赔偿。 参考价值较大以及珍本图书,按原价5-10倍赔。 遗失多卷图书中的一册者,按全卷价格计算赔偿,其余册数概不退还。
6.为了加速图书的流通,提高图书的利用率,读者必须按规定期限归还图书。所借图书若有一册逾期未还,则暂停借阅,读者逾期每册每天交纳逾期费1角。
7.凡偷窃图书者,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图书带出室外者,应从严处罚如下: 1)按书价10倍罚款,最少不得低于20元。 2)写出书面检查,并通知其所在部门或上报院部。 3)暂停其借书或阅览一个月。
8.不得冒用他人借书证借书,不得拆毁防盗设备,一经查出,在按偷窃处理。
9.读者必须妥善保管借书证,如果遗失,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,因证件遗失而被冒借的图书,均由遗失人赔偿,读者若要补发证件,须经本人申请,并交纳补证手续费5元。 若是证件损坏需更换,则需要交纳换证费1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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